首都機場乘客拒下飛機 后續航班延誤4小時
原本應于前天晚間從上海出發抵達北京的航班,因為天氣等原因十幾個小時后才出發。因對航空公司不滿,六十多名乘客到港后拒絕下飛機,導致下一班航班延誤4小時。
昨天上午11點40分,由上海發往北京的一架航班飛抵首都機場。然而飛機到港后有六十多名乘客拒絕下飛機。乘客高先生就是其中的一員,“我們本應該在昨天下午7點起飛,一直拖到現在,一定要向航空公司討個說法。”
據高先生介紹,前天下午7點,他原本應該乘坐飛機從上海飛北京。但由于天氣等原因,航班一直被推遲。凌晨1點30分左右,工作人員突然通知航班取消。據高介紹,航班乘客在機場等候一宿。
昨天早上8點40分,一行人更改了航班,于11點40到達北京。到達機場后六十多名乘客拒絕下飛機,要求航空公司道歉。在警察的勸說下,下午3點左右,一行人終于下了飛機。最終,當事飛機所在航空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員向他們道歉,并對他們進行了補償。
由于六十多名乘客拒下飛機,導致后續北京飛往廣州的航班延誤近4個小時,此事也引起了很多乘客的不滿。“不能因為你們自己的個人利益影響別人,影響大家伙的利益。”一位受此影響而被耽擱的乘客說,“這樣做不合適。”
警方說法
強占航空器將被拘留
事實上,強占航空器并非只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更是一件違法的事情。據首都機場公安分局的相關負責人介紹,對嚴重擾亂民航運輸生產秩序的人員和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的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航總局、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通告中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和《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攀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無有效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強行登、占航空器及擾亂機場秩序的其他行為。航空器內禁止下列行為:在禁煙區吸煙;搶占座位、行李艙(架);打架、酗酒、尋釁滋事;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和設備;危及飛行安全和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其他行為。
航班延誤時,旅客應當以合法手段,通過正常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禁止沖擊安檢現場、堵塞登機通道等擾亂機場秩序的行為,禁止以拒絕下機等方式強占航空器,侮辱、謾罵工作人員,打砸和哄搶公共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記者觀察
維權并非建立在損害他人利益之上
每逢雷雨季節,總能看到航班延誤信息。在天氣惡劣,無法滿足飛機安全起降的情況下,航班延誤甚至被取消實屬民航部門的無奈之舉。如果航班被延誤或被取消,受損的不僅僅是乘客,還有航空公司。
倘若乘客采用“霸機”或者“罷乘”方式表達不滿,要求航空公司“給說法、賠償”的要求未果,雙方僵持不下,則后續航班的乘客毫無疑問會因此受到很大影響,造成二次延誤。這種傳導效應一旦在更多機場的航班上得到放大,則全國將會有更多乘客深受其害,由此給乘客自己和航空公司本身帶來的損害是無法簡單估量的。
根據民航局2004年7月1日出臺的《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在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的,以及延誤超過8小時以上的,均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機場應該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誤后,采取“罷乘”、“霸機”等方式影響后續航班的正常飛行。
但《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因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不予賠償。但若受天氣影響,航班備降其他機場,航空公司要安排旅客食宿。
我們支持每一個消費者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這種維權和提出自己的主張一定是建立在不損害其他乘客利益之上的。如果少部分乘客為了維權,而影響了更多旅客的出行,損害到其他消費者的利益,則這種“維權行為”已經不再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而是一種侵權行為!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是需要乘客自己去償付的。
另一方面,作為服務業的民航業并非十全十美,在當前消費需求不斷提高、一些服務卻跟不上的背景下,航空公司更應不斷提高自己的服務水平,盡可能地完善和提高自己的服務職能,為消費者提供更為滿意的服務。
不容忽視的是,當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維權,并逐步演變到“罷乘”、“霸機”、“沖擊廊橋、停機坪”時,我們更應該讓法律介入。在法律的尺度下維權才是整整的維權,而掙脫了法律束縛的任何“維權”過激行為,都是將一己之私凌駕于法律之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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